日前,省厅发布关于《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
凡《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
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安管人员,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暂扣、撤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安管人员安排,及时调整事故发生项目的安管人员,并办理变更。未办理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
发生事故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责令项目停工限期整改,安管人员应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和事故调查,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限期整改应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
事故发生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处罚为由,责令施工现场无限期停工。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我厅起草了《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我厅。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吊销和撤销。凡《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公开3年。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安管人员,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我厅将请事故责任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