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建设工程合同”被列入第三编“合同”第十八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也已修订并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已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以下几种无效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除外;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中标无效主要包括串标、弄虚作假、贿赂等;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
(六)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但在起诉前取得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可以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有很多工程尚未竣工,合同双方即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但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不能再判决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在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经修复合格的情况下,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由发包人折价补偿承包人。
除折价补偿外,一方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的,还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损失大小。损失主要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及停工、窝工等损失费用。
对于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还可以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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