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开云 开云体育开云 开云体育开云 开云体育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A市B县Y城二期工程建设,临系其项目经理。2020年5月24日,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外墙保温及真石漆专业分包合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合同约定: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A市B县Y城二期工程建设7#、8#楼的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发包给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承包范围,并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期为7#楼40个日历天,8#楼50天,具体开、竣工日期以甲方项目部书面通知为准,甲方提前5天通知乙方进场。工期含节假日,如果乙方的7#楼工期不能满足合同要求,那么8号楼将由甲方另行发包。并且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经甲方施工代表确认的以下原因,工期相应顺延:(1)因自然灾害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2)因甲方原因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顺延工期的书面报告或相应的资料,甲方应于7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3000元;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工程款,应承担应付未付工程款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损失;工程扣除3%的质保金,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合同还对工程款计算方法及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及验收要求、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进行了约定。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临在合同甲方栏签名,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乙方栏加盖了其公司印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王录的签名。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实际履行的承包方式为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即外墙真石漆材料由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提供,沙石材料由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双方又另行补签了一份《外墙保温及真石漆施工劳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劳务协议书),并将合同签订日期书写为2020年5月24日。该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名称为Y城二期7#楼外墙保温及真石漆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期及工期延误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质保金等约定与分包合同基本一致,但在工程保修条款中约定保温的质保期为5年、涂料2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2021年4月28日,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临、项目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技术负责人陈路、项目部财务人员刘碑与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录签署了一份工程结算单,载明:合同内价款828815.8元、合同外价款55614.9元、扣零工2800元、已付款400000元,剩余应付款为481629元,2021年6月26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款项按照合同扣除质保金26000元在2021年9月1日前支付完。
此后,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向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剩余工程款,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同时查明,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组织吊篮进场,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书面的开、竣工通知。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开、竣工日期存在争议,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于2020年6月13日开工,2021年1月底完工,2021年3月31日竣工验收;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于2020年7月下旬开工,2020年9月24日完工。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开、竣工的具体时间以及是否交付业主入住。2020年7月22日、8月9日,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录通过微信多次向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何山发送前期工程遗留问题的图片,以影响其施工进度为由,要求尽快解决,何山回复尽快处理。此外,王录还于2020年8月和11月多次在“TY项目”微信群内发送图片,反映外墙砖未砌、没有砂浆、单元进户门顶上防水未做等问题,要求尽快解决。2020年8月5日,发包方工作人员向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图片,告知7#楼外墙连续4天没有人施工;2020年10月31日,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陈路通过微信给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王录的哥哥发送现场图片及隐患情况表,指出7#楼外墙保温及真石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后陈路又于2020年11月和12月多次向王录哥哥微信发送现场图片和消息,反映7#楼外墙施工中存在的瑕疵问题。2020年10月11日,临在“TY项目”微信群内发送图片和消息,称“明天拆7#楼施工电梯”。
2020年8月,王录在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外墙保温班组后期进度质量协议》上签名,该协议载明:7#楼外墙线日必须全部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每拖延一天处罚一万元,每提前一天奖励一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墙保温及真石漆专业分包合同》及《外墙保温及真石漆施工劳务协议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金额及已付工程款金额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对于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在分包合同和劳务协议书中均约定,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利息,故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没依据,对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判决:一、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5629元,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求;三、驳回W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文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