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 App下载 全站Kaiyun App下载 全站Kaiyun App下载 全站纵观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之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并非一类独立的合同类型,不动产的建筑施工合同、修缮合同与完成一般工作成果的合同一样,都在“承揽合同”中加以规定(法国民法典除外)[1],即承揽合同包括动产承揽和不动产承揽,没有将完成工作成果为建筑物(或称工地工作物、不动产)的承揽合同与其他承揽合同加以区分,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同一性。因此,全面了解建设工程合同,应从承揽合同开始。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其中,承揽人提供的是劳动,定作人提供的是劳动报酬。在人类历史上,出现承揽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已经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依凭暴力占有另外一个人的劳动;二是社会分工的形成和发展,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专长。因为承揽合同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合同形式,为人们生活所必须,所以,早在罗马法中即有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1)罗马法上的承揽合同。在罗马法上,承揽合同被纳入租赁合同中,成为租赁合同的一种。罗马法上的租赁可分为物的租赁(相当于现在的租赁合同)、劳务租赁、工作物的租赁(承揽人将承揽工作出租给定作人,以便完成合同所订之工作成果)。罗马法关于承揽租赁的规定已比较详细。罗马法上即已区分劳务赁借贷和货物运输赁借贷[2].在罗马法中,承揽合同被视为是劳动力租赁合同,称为承揽租赁,它的标的是一项特定的工作,而且“被视为出租者的不是提供劳务的人,而是以其名义提供劳务的人。”[3]人们已经开始探讨它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法律还规定了某些承揽人需亲自提供劳务等。
2)纯粹承揽合同的起源。在欧洲大陆,日耳曼法时代即有承揽关系的观念,但直到中世纪才真正形成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分为工作物出售和付酬定作两类,承揽人有义务完成契约所约定之工作成果,定作人有义务给付报酬[4].日耳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继受罗马法,但仍保留了日耳曼法的精神,并因习惯法根深缔固,各邦法将承揽从租赁观念中解脱开来,成为独立的债的一种。德国民法亦采上述体例立法[5].
3)《法国民法典》中的承揽合同。189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对承揽合同的规定,仍将承揽合同规定为劳动力租赁。该法典第1779条规定,劳动力租赁主要包括约定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劳动力租赁、水陆运送旅客和货物的劳动力租赁、依包工或承揽从事工程建筑的劳动力租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国民法典》中,承揽合同的种类极其庞杂,几乎包括了所有提供劳务的合同,如雇佣合同、交通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在继受罗马法体例时,也将上述体例一并继受,仍以租赁合同对承揽关系加以规范。
4)德国、日本等国和地区民法典中的承揽合同。翻开德、日各国民法典,债编“承揽”中均没有对建筑物(不动产)的承揽作出专门规定,而是把它视为承揽合同的一种,仅做了个别条文的规定。如建筑承揽人保全抵押权(德国民法典第648条);建筑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存续期间(日本民法典第638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668条);建筑物定作物解除权的丧失(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94条)等,此外,再无特别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建筑物的承揽应适用承揽合同的一般规定。
5)前苏联及俄罗斯民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发展。前苏联把建设工程合同称为基本建设包工合同,并在民法典中将《基本建设包工》列为独立一章,位于《承揽》之后。表明该法典已将基本建设包工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加以对待,虽然在理论上,学者亦承认基本建设包工合同是承揽契约的特别种类[6].在法律规定上,基本建设包工是以法律的特别计划为前提,合同的标的是列入计划的项目(基本建设),承包人必须是有建设能力的组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根据苏联部长会议所制定的规程或依照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还规定了基本建设的特别拨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正是上述特征,使得苏联民法中基本建设包工合同与承揽合同截然分开。
按苏联民法理论,基本建设包工合同的主体是公有企业、组织,属典型的经济合同。在苏联,国民经济中的合同是为计划服务的,经济合同的使命不过是完成或超额完成国民经济计划这一事业,为巩固国民经济中的经济核算制与合同纪律而服务的[7].虽然在苏联,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被认为是执行计划的工具,但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看,仍没有哪一种合同类型在计划性和国家管制方面比其更为强烈。1995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将建设包工合同并入承揽合同,并区分为日常生活的承揽、建筑承揽、完成设计和勘察工作的承揽等类型,它不再将建设承揽作为与承揽合同并列的一类合同,而是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实质上仍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8].
长期以来,民法学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称谓不一,其一为基本建设工程包工合同、其二为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工程建设合同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两者并无较大区别[9].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建设单位。由于一项工程须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若干过程才能最终完成,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这几种合同分别是由建设人或承建工程的总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关于完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协议。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18条已将工程建设合同作为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一类新的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把它作为一类合同单独规定。
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并非我国民法之首创,和其他各法律制度一样,其思想渊源来源于前苏联民法。在我国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及法律制度的缺乏使得移植前苏联的法律制度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应该说,我国对苏联法律的移植是从制度到理论层面的全面移植。建设工程合同作为被移植的庞大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枝叶”,当然也一并被移植,以至一直被传承继续。在理论上,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至今仍被反复强调、争论,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为明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任务,国家建设委员会于1955年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发包给国营、地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发包、承包、施工和竣工工程等结算手续的办理办法。该暂行办法将包工合同分为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签订的合同和年度工程签订的合同,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进行建筑、安装工程前必须签订年度合同[10].
1979年4月20日国家建委发出《关于试行基本建设合同制的通知》,认为必须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采取经济方法,充分运用合同来管理基本建设。并于同日《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例》[11].198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并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同日,国务院还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了承包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效益,1984年11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规定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凡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地区、外部门的中标单位,要一视同仁,提供方便。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城镇和工矿区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持有营业管理手册和营业执照,方准进行承包业务。未取得上述证件和合法凭证者,不论何种机关、团体或个人,一律不得擅自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业务。严禁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和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业务。禁发包单位向无资格证书或越级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严禁向无证单位或个人出让图章及非法转包工程。
近几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健全了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确立了承包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制度、禁止违法分包和转包制度、竣工验收制度、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等,明确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责任,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
从上述建设工程合同历史发展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订约相对人的选择、内容的确立上较多地受到国家计划和行政法规的干预。这说明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公法上的规定对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形成相当的限制。存在着林林总总的规范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以及细如游丝的强制性条文和说明,可以说,不存在任何一种比建设工程合同更多地受到限制的合同。法律管制体现在规范建筑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方面,从建筑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开始(包括交易准许的方式、交易双方应具备的条件、平等竞争的要求等)、合同的缔结与履行、产品的质量(如不许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交易价格(如不得哄抬或片面压低标价)到交易行为的终止(如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等整个过程都存在这种管制[12].在德国,建筑法被称为“建筑警察法”,建筑主管机关被称为“建筑警察”[13],可见,其行政管制的密度非常高,我国也毫不逊色。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管制过多的结果,不仅使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层出不穷,同时也会使人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自由产生怀疑。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传统承揽合同中剥离开来,强化当事人的社会责任,限制其合同自由,乃是对正义的拓展,只不过此处并非专为合同中势弱一方利益的保护,而是在于保护合同之外社会公众的利益。正是由于现代社会对楼宇、桥梁、道路等设施的依赖,才使法律对上述设施的安全性做必要之控制,以防止工程质量低劣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安全构成侵害。契约正义正是为了契约自由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及其制约文化发展而对之加以修正,以使契约自由理论更为完善。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过多管制又造成了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从而降低了社会效率,增加了社会成本,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难题,似有矫枉过正之嫌。
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完成特定的工作(为建设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该类合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较大,受到国家诸多方面的调控,所以,建设工程合同除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相同的特征如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外,更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不同的特点。
这是建设工程合同在主体上不同于承揽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具有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全面、影响国计民生等特点,作为公民个人是不能够独立完成的,所以,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承建人。只有经过批准的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企业法人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法律禁止企业无资质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农村工匠经过批准可以承揽农村三层以下的农民自住房屋的建设,但他不能承揽建设工程,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行为而不能是其他事物,建设工程本身在属性上具有不可移动、长期存在的特点。这里所说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房屋、港口、矿井、水库、电站、桥梁涵洞、水利工程、铁路、机场、道路工程等等,其工作要求比较高,而且价值较大。对于一些结构简单,价值较小的工程项目,如居民建造自住的住宅,企业建造的临时设施等,并不作为建设工程,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在我国,规范和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除了《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上述法规中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管制,其间充斥着大量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项都能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丧失。对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国家管制的理由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之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14].此外,在政府作为工程建设者的政府工程,往往要纳入国家计划或地方政府计划,工程的立项、发包、承包、建设及验收都绝非仅由合同法等私法能够完全解决的。建设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竣工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建设工程合同是否为计划合同,学界存在一定争论。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是不容否认的,各类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内容都是关于基本建设应遵循国家计划这一原则的体现或是具体化。例如1952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中,“计划的编制与批准”一节中明确规定基本建设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于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总任务和长期建设计划。同一时期的类似文件中均有相似的规定。任何一个建设工程合同,都必须按照非常严格的基本程序订立,而且要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而基本建设计划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它对有关当事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15].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有学者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提出了怀疑,认为随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群众自己集资的建设工程的增多,及我国基本建设程序改革措施的落实,目前的建设工程合同已有相当一部分不再是计划合同[16].现行成文法中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也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使用“国家计划”一类的文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仅在第273条中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这表明作为国家严格控制的、计划性的建设工程合同在范围上已大大缩小。但也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合同确实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基本建设项目主体多元化,并不能改变它的计划性,国家仍需要对基建项目实行计划控制,这是实现国民经济高速有效、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所以,工程建设合同仍受国家计划的约束,对于计划外的工程项目,当事人不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否则,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7].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顺序,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也就具有次序性强的特点。例如,未经立项,没有计划任务书,则不能进行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工作;没有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则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没有经过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则不能进行招标投标;没有经过投标,则不能签订施工合同等。
引言:本文主要从建设工程的特点;建设工程控制的目标;建设工程控制的重点;建设工程控制的措施;其中,控制的决策;控制的决策;其中,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数额巨大、建设工程差异明显、建设工程确定依据复杂、建设工程确定层次繁多、建设工程需动态跟踪调整、建设工程控制,就是自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包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有效的控制项目,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项目控制者及其任务,以使项目控制有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能分工。
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费生产性建设工程。生产性建设工程总包括建设和铺底流动资金两部分;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则只包括建设。我在此要论述的是非生产性建设。
是由建筑工程安装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不可预见费等组成。
是指一项工程预计支出费用或实际支出费用的全部固定资产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工程造价与建设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即可控制工程建设工程的。
建设工程数额巨大,对所属地方的国计民生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这一点上也说明了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意义。
每个建设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规模,每项工程的结构、空间分割、设备配置和内外装饰都有不同的要求,工程内空和实物形态都有差异性,即是同样的工程处于不同的地区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上也有差异。
每个建设工程都有专门的用途,所以在结构、面积、造型和装饰上也不尽相同,即技术水平、减数等级和建筑标准也有差别。建设工程还必须在结构、造型等方面适应工程所在地的气候、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因此,建设工程只能通过特殊的程序(编制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结算价及最后确定竣工决算等),就每项工程单独计算其。
在不同的建设阶段有不同的确定依据,且互为基础和指导,相互影响。如预算定额是概算定额编制的基础,概算定额又是估算指标编制的基础,反过来,估算指标又控制概算定额的水平,概算定额又控制预算定额的水平。间接费定额以直接费定额为基础,二者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的内容等。
凡是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建设的各个单项工程汇集的总体为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中凡是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为单项工程,也可将它理解为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完整的工程项目。考虑到组成单位工程的各部分是由不同工人用不同工具和材料完成的,又可以把单位工程进一步分解为分部工程等等。但需分别计算各个不同阶段和项目的工程,最后才形成建设工程。可见工程的确定层次繁多。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投入大的生产过程。建设者不但受时间、经验包括科学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也受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因而不可能在工程建设伊始,就设置一个科学的、一成不变的控制目标,而只能设置一个大致的控制目标,既估算。概算应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选择和进行初步设计的控制目标;设计概算应是进行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的控制目标;施工图预算或建安工程承包合同价则应是施工阶段控制的目标。有机联系的各个阶段目标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补充前者,共同组成建设工程控制的目标系统。
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但控制哪一阶段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十分重要的。从目前我国情况看,影响项目最大的阶段是约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四分之一的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项目的可能性约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项目的可能性约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项目的可能性约为5%--35%。从以上分析看,项目控制的重点在于施工以前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一旦项目做出决策后,控制项目的关键就在于设计,而目前我们的设计费用一般只占全部工程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微不足道的费用却基本决定了几乎全部随后的费用。由此可见,设计对整个建设工程的效益是何等重要,正因为此,把好设计图的实施前的阶段是十分必要的。
要有效的控制项目,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项目控制者及其任务,以使项目控制有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能分工;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包括重视设计的多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技术领域研究节约的可能性;从经济上采取措施,包括动态的比较项目的实际值和计划值,严格审查各项费用支出,采取节约的奖励措施等。
一个项目,在立项之前,要进行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多角度、多方面论证可行的依据,所谓可行性研究,是运用多种科学手段综合论证一个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实用和可靠,在财务上是否盈利,作出环境影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和评价、及工程项目抗风险能力等的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可行性研究,还能为银行贷款、合作者签约、工程设计等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它是决策科学化的必要步骤和手段。
如果以上所有工作都准备就绪,那就可以进入实质性阶段,依据十分可行的科研报告资料,根据估算,在审图阶段,把好审图环节是十分必要的,要把一切工作放在纸上修改,省得到施工阶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资金,一旦将施工图实施,就要做到尽可能少的变更,以减少损失。一旦因需要变更时,建设方首先所要做的是,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把好施工环节的各个阶段。在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行,都可能会使建设工程成本处于最合理状态,从工程预付备料款开始,严格按双方合同条款约定和相关法规执行,随着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直至工程竣工结算,都要有严格的把关审查,这样一步步做下来,把建设工程控制在最合理状态。
[1]谭德精,杜晓玲,吴宇经主编.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
摘要:要掌握和控制建设工程总,工程造价是必不可少的。工程造价,一般是指一项工程预计支出费用或实际支出费用的全部固定资产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工程造价与建设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即可控制工程建设工程的。 关键词:工程 控制 决策 动态跟踪 建设工程总,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费生产性建设工程。生产性建设工程总包括建设和铺底流动资金两部分;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则只包括建设。在此我要论述的是非生产性建设。 建设,是由建筑工程安装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不可预见费等组成。 要掌握和控制建设工程总,工程造价必不可少。工程造价是指一项工程预计支出费用或实际支出费用的全部固定资产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工程造价与建设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即可控制工程建设工程的。为了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建设工程的概念,先来熟悉一下建设工程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数额巨大 建设工程数额巨大,对所属地方的国计民生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这一点上也说明了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差异明显 每个建设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规模,每项工程的结构、空间分割、设备配置和内外装饰都有不同的要求,工程内空和实物形态都有差异性,即是同样的工程处于不同的地区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上也有差异。 (三)建设工程需单独计算 每个建设工程都有专门的用途,所以在结构、面积、造型和装饰上也不尽相同,即技术水平、减数等级和建筑标准也有差别。建设工程还必须在结构、造型等方面适应工程所在地的气候、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因此,建设工程只能通过特殊的程序(编制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结算价及最后确定竣工决算等),就每项工程单独计算其。 (四)建设工程确定依据复杂 在不同的建设阶段有不同的确定依据,且互为基础和指导,相互影响。如预算定额是概算定额编制的基础,概算定额又是估算指标编制的基础,反过来,估算指标又控制概算定额的水平,概算定额又控制预算定额的水平。间接费定额以直接费定额为基础,二者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的内容等。 (五)建设工程确定层次繁多 凡是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建设的各个单项工程汇集的总体为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中凡是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为单项工程,也可将它理解为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完整的工程项目。考虑到组成单位工程的各部分是由不同工人用不同工具和材料完成的,又可以把单位工程进一步分解为分部工程等等。但需分别计算各个不同阶段和项目的工程,最后才形成建设工程。可见工程的确定层次繁多。 (六)建设工程需动态跟踪调整 各项建设工程在建设期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料的变化因素,如工程设备、材料价格变化、国家利率调整、不可抗力出现或因承包方、发包方原因等,必然会引起建设工程的变动。所以,建设工程在整个建设期内都需随时进行动态跟踪、调整,直至决算后,才能形成建设工程。 从以上所列举的建设工程的特点来看,要做好建设工程的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设工程控制的目标 建设工程控制,就是自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包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投入大的生产过程。建设者不但受时间、经验包括科学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也受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因而不可能在工程建设伊始,就设置一个科学的、一成不变的控制目标,而只能设置一个大致的控制目标,既估算。概算应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选择和进行初步设计的控制目标;设计概算应是进行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的控制目标;施工图预算或建安工程承包合同价则应是施工阶段控制的目标。有机联系的各个阶段目标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补充前者,共同组成建设工程控制的目标系统。 三、建设工程控制的重点 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但控制哪一阶段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十分重要的。从目前我国情况看,影响项目最大的阶段是约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四分之一的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项目的可能性约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项目的可能性约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项目的可能性约为5%--35%。从以上分析看,项目控制的重点在于施工以前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一旦项目做出决策后,控制项目的关键就在于设计,而目前我们的设计费用一般只占全部工程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微不足道的费用却基本决定了几乎全部随后的费用。由此可见,设计对整个建设工程的效益是何等重要,正因为此,把好设计图的实施前的阶段是十分必要的。 四、建设工程控制的措施 要有效的控制项目,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项目控制者及其任务,以使项目控制有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能分工;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包括重视设计的多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技术领域研究节约的可能性;从经济上采取措施,包括动态的比较项目的实际值和计划值,严格审查各项费用支出,采取节约的奖励措施等。 五、控制的决策 一个项目,在立项之前,要进行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多角度、多方面论证可行的依据,所谓可行性研究,是运用多种科学手段综合论证一个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实用和可靠,在财务上是否盈利,作出环境影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和评价、及工程项目抗风险能力等的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可行性研究,还能为银行贷款、合作者签约、工程设计等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它是决策科学化的必要步骤和手段。 一个工程项目要经历前期、建设时期及投入使用三个时期。前期是决定工程项目经济效果的关键时期。如果在实验中才发现工程费用过高、不足、或原材料不能保证等问题,将会给者造成巨大损失。所以,者做一个十分可行的项目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个工程,如果以上所有工作都准备就绪,那就可以进入实质性阶段,依据十分可行的科研报告资料,根据估算,在审图阶段,把好审图环节是十分必要的,要把一切工作放在纸上修改,省得到施工阶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资金,一旦将施工图实施,就要做到尽可能少的变更,以减少损失。一旦因需要变更时,建设方首先所要做的是,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把好施工环节的各个阶段。 在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行,都可能会使建设工程成本处于最合理状态,从工程预付备料款开始,严格按双方合同条款约定和相关法规执行,随着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直至工程竣工结算,都要有严格的把关审查,这样一步步做下来,把建设工程控制在最合理状态.
近些年来,针对建设企业而言,监管水平是企业品牌形象和对外窗口,利用施工监管手段,可直接体现建设企业工程形象。如果建设企业的管理有序和规范,可有效提升企业形象,可增加建设经济效益。现阶段,针对建设企业,考察施工现场,可提升企业中标率。因此,建设工程监管水平,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手段。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建设工程经验,主要分析建设工程监管问题,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创新监管对策。
首先,安全认识度不高。对于建设企业而言,由于安全意识不够,现场监督人员未重视安全施工、质量管理,未真正认识到建设质量安全重要性,不能做到有效预控。同时,为了追赶工期进度,施工人员上岗前,未接受专业安全知识教育,使得部分员工的安全意识较为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极易引发各种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
其次,质量认识问题。按照建设工程使用寿命,我国建设工程寿命比世界平均水平明显要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对于建设材料,缺乏有效监督,因建设所需工程材料数量巨大,部分企业缺乏监管制度与程序,不能及时检测出劣质材料,使得部分与标准不相符材料进入现场,对建设物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因工期需求,使得部分企业未能及时完成工程,使工程质量下降,工程质量具有诸多漏洞,对建设工程使用寿命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在建设工程领域,从业人员主要为农民工,但农民工因教育程度较低,未接受专业安全知识教育,不太熟悉质量安全,加上部分企业因企业规模限制,且设备水平、技术水平不高,导致部分建设工程无法达到一定标准。
第三,政府监管不足。对于国家出台的政策,制定的制度无法良好落实,国家制定监理制度,是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阶段,部分建设因国家监管不足,部分政策、制度无法良好落实,就产生一些违规行为,严重威胁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针对违规建设企业,国家惩处力度不高,企业损失比所获利益明显药效,诸多企业愿意接受处罚,也要违反建设施工制度,进而使得国家政策、制度流于形式,引起施工安全事故。同时,因管理较为混乱,在现场管理中,不注重国家政策、制度,专业管理人员匮乏,缺乏施工经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不能有效贯彻施工管理,建设企业不能坚持质量标准、安全制度。另外,因我国施工管理发展不长,监理人员技术不高,在监理管理时,无法及时发现施工问题、质量因素,导致严重安全隐患。
首先,明确施工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实行施工责任制度,提升施工安全效益。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每个单位企业需明确各项目责任,责任落实到人,负责安全问题管理,强化经营、生产等方式管理,充分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全面控制、把握施工现场,最小化施工安全风险。实行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机制,以提升施工管理效益,强化安全施工效果。施工企业对于施工责任人,必须加强安全性、全面性管理培训,明确责任人的权责,以确保施工安全效果。
其次,提升施工人员素质。许多不安全事故主要是由于人的安全意识较低,或不正确操作所致。所以,在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强化施工人员素养。通过安全标语、宣传大会等形式,提升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活动,详细讲解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技术,严格规范施工流程规范,防止由于操作不当,而引起施工安全问题,确保施工质量水平,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三,强化危险因素控制。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一般危险因素为环境因素。所以,在安全控制时,施工人员必须全面分析工程,对于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与问题,给予及时预防与分析,全方位、全过程掌握施工环节,构建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环境控制效果。对于可能性危险因素,必须给予及时处理。针对生产实际性、危险源客观性,有效结合两者因素,提升控制效果,加大危险因素宣传,提升危险控制效果。
第四,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管理体系是否科学,对工程质量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处于不同时期,按照不同层次总包方和分包方技术水平,构建配套性技术管理体系,使其渗透至每一层。转变传统技术管理方式,摒弃凭一纸合同的技术刮泥体系。对于各参建方,确保技术管理人员充足,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处于施工准备、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需按照实际状况,科学管理各岗位人员,实现人才调度和储备,促使每位施工人员树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首先,强化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和世界发达国家比较,在施工管理队伍建设方面,我国起步较晚,社会经济正在不断发展,管理人员素质明显得到提升,与建设发展速度、规模扩大速度相比,我国存在诸多问题。所以,为确保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序开展,对于施工管理人员,需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进行管理素质培训,使工程监管人员认识到自身的安全责任,提升专业知识技能,通过自身能力确保工程顺利开展。同时,施工人员素质问题,对施工现场管理也具有重要影响,施工人员素质,是规范施工、科学施工的前提保障。
其次,强化施工管理与工程造价管理。对于现场管理人员而言,需强化施工现场检查。工程施工前,必须认真研究施工图纸,仔细检查工程材料,降低错误发生率。若发现工程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查找发生原因,防止下次再次出现类似错误。在每个工程完工之后,必须进行检测,保证与国家标准相符合,不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同时,必须控制好工程造价成本。对于机械设备、工程材料采购,必须按照市场进行控价,加强价格比较与定位工作,进而做到低价位、高价值,使工程成本明细下降。对于动态资本控制,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如无法避免变动,必须遵循相关程序,进而使成本最小化。对于机械设备、工程材料利用,必须合理优化资源,提升资源利用率,加强经济性、技术性比较,确保各环节的有效监理,实现工程价值最大化。
第三,创新建设相关制度。对于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注重工程安全生产,健全相关质量保证体系与责任负责机制,使政府管理人员,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针对违法、违规企业,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使其认识到违规危害性。另外,政府部门必须提高准入门槛,针对不符合要求企业,必须坚决禁止进入建设领域,进而提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综上所述,在建设领域,建设施工要求日益严格,建设企业若想立足于竞争激烈的建设市场,必须以质量为前提,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发现施工问题,确保施工正常、有序进行。同时,必须加强工程成本管理,通过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现场监管,提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1] 冯耀东.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存在问题及监管对策[J].科学时代,2013,(9).
[2] 李大力.浅谈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现状反思及监管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3):202-202.
1、有利于完善监督体制,增加决策的透明度,防止滋生腐败行为。近些年来,工程建设领域一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腐败现象,防而不止,堵而不绝。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未能形成工程、管理、监督等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体制。其中,审计本来作为重要的监督部门,但却只是在工程竣工后才开始进行,这时“木已成舟”,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大多已难以改变和挽回。而实行跟踪审计,有利于审计人员从决策开始就参与到对工程项目的监督之中,随时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各方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及时揭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舞弊、违纪、违规行为,制止不正之风,促进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正确运用权力,实施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实施的透明度和公信度,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防范产生错误和腐败行为。
2、有利于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对建设工程相关的审计、建筑、招投标等法律、法规。目前,建设项目主要由《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法规来规制。在项目建设审计中,审计部门除按要求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外,还须要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传统的审计方式往往造成对所发现问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如对工程造价审计争议是适用《审计法》还是《合同法》的问题;施工方利用建设单位某些失误套走建设资金的问题等。而开展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审计部门及时参加工程建设的每个主要阶段和环节,就能清晰当时的情况和应当适用的法律,并从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出发做出恰当的判断,避免理解和执行的偏差。
3、有利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采取跟踪审计,将审计监督贯穿于从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直至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投标、合同管理、承发包、现场管理、控制等建设环节中常见的或苗头性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内控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有效遏止对建设工程实施中的一些瞎指挥、乱签证、随意变更等现象,促进建设单位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科学管理。
4、有利于提高建设绩效。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损失浪费、挤占挪用、权钱交易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降低了建设绩效。如果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就可以给建设项目的所有参加方套上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紧箍咒”,强化他们在其履行各自职能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及时梳理建设项目进行中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各方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处理有关问题的依据和规范,从而最大程度的引导和规范各方的行为,防微杜渐,整体上提高建设绩效。
建设工程实施一般由决策(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经济评价)、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及评估等阶段组成,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进行系统的监督和管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名为“三位一体”,实际上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配合,权责不清等问题,形成施工、监理、造价、管理、审计等环节相互脱节,内在有机联系紊乱,严重违背工程建设的内在规律,致使一些项目出现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追求政绩,以行政权力决定工程项目建设,形成了“首长工程”和“条子工程”。这些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充分的可行性分析,有的甚至未落实资金,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造成项目的严重损失浪费。所有这些,反映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项目决策和管理体制缺乏“刚性”,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性缺失。
建设工程招投标本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建设机制,达到革除建设工程领域暗箱操作,节约建设资金,实现较好经济效果的目的。但是,由于传统审计普遍把审计重点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上,是一种事后的审计监督,没有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因而在整个工程实施中存在着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有些工程发包单位不按正常规定进行招标,而是私下搞“暗箱”操作,向投标单位索要回扣、好处费;还有的工程在招标前“设局”,招标中“演戏”,进行串标、陪标、买标、漏标等;有的建设单位甚至采取指令发包、人情标、招标变议标、规避招投标等假招标形式,实现由指定投标人中标的违法目的。
建设程序是项目建设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也是建设项目自然规律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长期以来,不少部门跑项目、争资金比较积极,但对前期工作却不够重视。有的往往为了“搭车”上项目,只好东拼西凑一些没有工作基础的项目开工建设,然后再补做前期工作;有的在尚未得到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意见的情况下,仅凭上级部门“可以考虑”就自行开工建设;有的则干脆先斩后奏,开工建设后再逼迫有关部门“就范”。在这些项目中,许多连初步设计甚至可行性研究报告还没有审批,成为边设计、边报批、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建筑市场也在快速发展,但市场的不规范也很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建工程竣工决算高估冒算现象严重。一些建设单位为了消化和掩饰在决策或者建设过程中的“攻关成本”,编造虚假的建设过程不可抗力信息,粉饰会计资料,抬高建设工程造价。二是现场管理粗放,签证失范。部分项目建设管理、施工、监理三位一体,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有的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不能恪尽职守;有的施工单位与监理方沆瀣一气,蒙骗建设方,人为提高工程造价;有的监理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进行虚假签证,把关不严。三是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资金投入大。有的建设单位为了以较低的规模获得项目立项批准,人为操控设计方案,而在设计方案批准并开工建设后,又不断地修改设计,致使额不断增加。
有的工程项目合同格式过于简化,条款不严密,不规范,不完整,存在着许多漏洞,如工程范围比较笼统;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费率不作详细约定;工期、质量、违约责任不清等。特别是在闭口包干合同中,往往对包干范围、质量要求、调整手续等没有明确设定,结果是包干项目包不死,闭口合同形同虚设,最终还是按实结算,这样也就难以控制工程造价。
绩效审计是对行为利用资源的财务性、经济性、环保性、社会性进行的综合评价,是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审计中,建设项目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由于其额大、周期长、涉及领域广、可变因素多,所以,加强和搞好建设项目绩效审计,能够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不合规、无效益或效益低下的项目,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并产生最大的效益,充分体现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跟踪审计中,应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损失浪费的现象进行及时披露,促进优化科学决策,改善资源管理,逐渐融入绩效审计的世界潮流。
政府由于资金雄厚,往往从事的是一些大型项目和长期项目以及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一般的项目。跟踪审计应正确把握对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系的评价。为此,要正确区分建设项目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既要分析、对比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及时反映那些盲目建设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同时还应根据政府的特点,按照社会效益先于经济效益的要求,综合评价社会效益,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当前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主管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二是内控机制不完善;三是权责不明,政企不分。这造成了建设项目监管的“越位”和“缺位”,产生了“谁都管,谁也管不好、管不了”的现象。根据我国建设项目审计监管体制的缺陷,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行以审计机关统一集中行使监督职能为主的监督体制。为此,要以加强监管,提高监管质量为目标,修改并完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规章制度,剥离原来分散在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能,由审计机关统一集中行使,改变长期存在的建设项目、管理、监督“三位一体”体制,实现主体、管理主体与监督主体的彻底分离。二是理顺建设项目审计监管体制的内部机制。要以形成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关系,使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形成监督合力为目标,确立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地位。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机关审核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审计机关作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要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收拢拳头,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通过审计,严肃查处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高估冒算、虚报、损失浪费、侵占国家权益等行为,为建设项目筑起一道坚实的“防护墙”。
改革传统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模式,建立起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三同步”的全方位监督模式。一是注重对项目决策、立项程序的监督,防止违反决策程序、擅自立项行为的发生,把好决策关口,向决策要效益。二是注重对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责、权、利的统一,把好管理关口,向管理要效益。三是注重研究制订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程序、方式方法、处理处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统一标准和口径,以严格的程序、有力的手段,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和水平,把好监督关口。
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健全不完善,还没有项目管理专业和行业范围内的指导实施准则,社会中介组织服务尚不规范,在概念认识与理解上还存在着局限等,直接使用这些国际项目管理合同文本会产生很多问题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状况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障碍,我们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吸收和借鉴国际项目管理合同条件,设计出适合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合同应促使项目的参加者按照现代项目管理原理和实践管理好自己的工作,鼓励各方合作,而不是互相制衡,能体现双方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协调,双方有互相通知责任,有知情权,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密切,才能克服大量未预料的困难,减少争执,并易于解决;要求双方诚实信用,互相信任,能照顾各方的利益,使项目参加者各方都能满意,实现多赢;强调公平合理,公平地分担工作和责任,工作和报酬之间应平衡在保证合同法律的严谨性和严密性的前提下,更趋向工程,使用工程语言,文体清晰简洁易读易懂,注重符合工程管理的需要,促进良好的管理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全面,尽可能多的采用选择性条款,人们在使用时就可以通过对条款的选择或删除对合同文本加以灵活运用,这样也可以减少专用条款的数量,减少人们的随意性同时,通过灵活运用选择性条款,又可以使同一个合同文本有更广泛的适应性,适用于多种合同策略(如不同的承发包方式,不同的专业领域等);适用于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如总价合同,单价合同,目标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单一承包商或多个承包商联营承包;适用于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法律基础等
合同文本应包含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将双方各方面的需要和意图概括反映出来同时,将合同中应该具备的条款明列出来,使合同条款尽可能全面完整,避免发生条款遗漏残缺等问题
合同文本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具有相应的规范性而且合同文本应具有很强的可靠性,使合同双方在使用合同文本时避免意思表示不全面不确切,防止显失公平和违反法律的条款合同双方签订了合同后,实际上就将自己的签约行为纳入了依法办事的轨道,要接收合同文本的制约
随着工程项目管理新的发展,对合同还有许多新的要求如合同应体现工程项目的社会和历史责任,强化对“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要求;合同应反映工程项目的全生命期管理和集成化管理的要求;合同应反映供应链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甚至合同还应包容许多工程采用虚拟组织的方式运作
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建筑市场还不健全,不完善,市场服务体系等相关要素市场还不能完全满足要求具体对国际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文件的影响主要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
(3)专业人士组织或行业协会尚未发挥足够作用,社会中介组织服务尚不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业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与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新颁法律共同确立了基本完整的工程合同法律框架,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相关的法律主要有:
建设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建设部部门规章主要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培育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等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为了形成我国的项目管理合同文本,我们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根据应用的不同情况,把握国际项目管理合同文件中的相对固定的文本结构部分,有针对性地借鉴和吸收国际项目管理合同文件(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文本结构
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状况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障碍,构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时,可以参考国际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的总体框架,合同结构如图1所示: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文本的内容应能体现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现状,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并进而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做出一定的贡献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文本的通用条件参照国际项目管理合同,项目管理委托服务范围考虑我国目前建设工程各阶段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内容,将其整理分类后形成菜单式服务,在实际使用时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内容中具体内容见附录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的能与国际接轨的项目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有业主实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责任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制2003年初,建设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是,在实际项目执行过程中,往往有很多现象背离了项目管理的初衷为了使国际项目管理合同能在一个较为适当的环境下使用,我们应逐步改善我国的现实状况,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发达国家相当重视项目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资质认定,形成了相当规模的行业美国PMI学会主办的项目管理专业资质PMP考试和资质证书,得到社会的公认获得PMP的人有更多的机会被政府部门和大公司聘任和重用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在管理体制法制建设运行机制中介服务价格政策和社会习惯等方面仍有许多方面有待改进我们必须建立法制的政府监督的自我约束的管理体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中介市场,加大中介服务的法律责任,为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应该进一步加强与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的国际项目管理机构和协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加强项目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建立自己的项目管理体系,引进和开发先进的项目管理软件系统,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
尽管我国已经有了相关法律规章,但仍没有一个在项目管理专业和行业范围的指导性实施准则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工程没有实行招投标制,有些却采用议标或是假招标,大搞“人情工程”为此,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
[1]中国项目管理研究委员会.中国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与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标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和一般性竞争行业,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管理模式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日渐激烈,已表现出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国家对建筑市场实行公开投招标制度以来,建筑产品市场僧多粥少的局势越来越严峻,激烈的竞争导致了建筑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急剧下降,建筑企业生存的空间愈来愈小,多数建筑企业依然无法摆脱效益低、积累少、资金紧张的困扰。其最基本的原因就是企业粗放式经营,重干轻管、先干后算、干而不算等问题突出。从而,建筑企业必须在加大投标揽活力度的同时,把企业内部管理的重点放到工程项目上。所以,建立一套能与项目法施工、项目法管理、项目法核算和项目法考核相吻合的的责任成本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就显得更加重要。
建设工程控制,即是在工程项目的决策阶段、发包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控制在批准的概算限额之内,及时纠偏工程额,从而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既定目标的实现,以求得在工程实施中能合理的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取得比较好的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所以要做到以下四方面:
(一)对建设工程计划目标值的论证和分析。实践证明,因为受到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制约,工程项目规划中,的计划目标值很大可能是很难实现或是不尽合理的,这就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理的调整、细化、最终达到精确化。只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是正确合理的,工程项目的控制才会取得效果。
(二)跟踪工程实施过程,及时对工程进度做出合理的评估,即收集项目控制数据。如果无法掌握控制的数据,就不可能清晰判断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也就无法正确判断工程是否存在偏差。故而,工程数据收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及正确性是确定工程是否存在偏差的基础。
(三)对比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值与实际值,进一步判断工程是否存在偏差。这种对比同样也需要在项目的规划阶段就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数据体系进行统一的设计,从而保证对比结果的有效性。
项目管理制度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经过积累已形成了一套成熟、规范的理论及方法。我国引入项目管理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1986年,国家计委在云、贵鲁布革水电站工程中第一次正式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以比标底价低43%的价格,在四年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给中国的建筑企业展现了世界先进的生产管理水平,不但如期按合约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任务,而且企业本身也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创造了著名的“鲁布革”效应,。这次项目管理改革的成功也正式拉开了我国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幕,希望国内的建筑企业能够引进和借鉴国外的先进施工管理经验,以全面提升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总体水平。
转眼三十年过去了,伴随着工程企业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也引起了新建项目在生产管理模式和组织机构形式方面已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控制制度己基本形成。大部分的建设工程企业普遍实行了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度,使工程项目控制的管理水平直接成为建设工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第一生产要素。实践证明,建设工程企业的项目管理体制确实在消除传统工程项目建设方式所具有的固疾等方面,发挥出了显著的作用,并大大提高了我国新建工程项目的效益和成功率。
建设工程企业工程项目控制管理就是根据建筑企业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要求,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建设工程的项目成本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控制、跟踪、分析和考核等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从而达到强化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提高建筑企业的成本核算水平、降低工程成本、实现目标利润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的目的的过程。因此,建筑企业加强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积蓄企业财力,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目前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计划性不强,人、机、料等工程要素的调动不及时,从而影响工程的施工工期,导致了工程不能按期交工,无形当中也大大增加了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费用。(2)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中,过程控制不及时,导致工程没有按照建设,设计及国家的规范施工,造成工程返工和工期、工程成本的浪费。(3)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做到精细化施工,从工程原材料的加工,以及工程构配件的成型等环节均控制不严,造成材料,能源等方面的浪费。(4)在施工工艺上安排不够周密合理,施工组织方案没有做到工程成本最优,施工方法上造成工程成本的无形损耗。(5)工程合同的签订以及建筑材料的管理等不细,对市场的工程信息量掌握不充分,建筑材料在工地上的出入库存手续不严格,造成建筑资产的无形浪费。(6)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成本意识不强,使各项资源的利用率没有达到最大化。
在一定时期内,采用共通性的条件,有统一的模式要求,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设计。它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组织现代化工程建设的重要手段。
限额设计就是要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限额设计是按照或造价的限额进行满足技术要求的设计。限额设计是建设项目控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项关键措施。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与经济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做到技术与经济的统一。
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忽视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的工程造价控制,而把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审核施工图预算上,合理决算建安工程价款,算细帐,这样做尽管也有用,但毕竟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要有效的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就要坚决把控制重点转移到前期阶段来。首先要重视和加强项目决策阶段的估算工作,做好多方案比较和选择。其次,要明确工程造价控制工作不仅要反映设计,更要能动地影响设计,优化设计,促进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建设工程概预算是指通过编制各类价格文件对拟建工程的造价进行的预先测算和确定的过程。根据概预算的编制阶段、编制依据和编制目的等不同,可分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等。
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估算的控制下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图及说明,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取费标准,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编制和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文件,概括起来讲,就是根据设计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的概略计算。设计概算是工程项目的最高限额。
施工图预算又称设计预算,是由设计单位(或中介机构、施工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施工图、现行预算定额或估价表、费用定额以及地区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预算价格编制和确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文件,它应控制在设计概算确定的造价之内。
施工预算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阶段,根据施工定额(或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及机械台班使用定额)、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降低工程成本技术组织措施等资料,计算和确定完成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相应费用的经济文件。
设计预算是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建设工程预期造价所进行的优化、计算、核定及相应文件的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总概算是确定建设项目总造价、编制固定资产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承包总合同和贷款总合同的依据,也是编制建筑工程计划、控制工程建设、鉴别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考核建筑产品成本、办理拨款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建设工程预期造价所进行的优化、计算、核定及相应文件的编制。编制施工图预算,是根据拟建工程已批准的施工图纸,按国家或省市颁发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步分项地把拟建工程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计算出来。
施工预算是施工单位内部编制的一种预算,是具体计算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所需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能量。上小节介绍的施工图预算,是以货币数量的形式表示直接费、间接费和法定利润的,而施工预算则是以实物数量的形式来表示的,如各种工种的用工数量、各种材料的用料数量和各种机械的数量等等,这些都要求按不同的工种等级、不同的材质规格、不同的机械类别和型号一一列出。施工预算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根据施工图施工定额、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情况和节约措施等编制的,施工预算数字,不应突破施工图预算数字。
建设工程概算是反映建设项目设计内容全部费用的文件,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批准的概算是建设项目的最高限额,并且有一定的约束力,必须严格控制,认真执行,以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经批准的概算是编制建设项目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实行建设项目包干,控制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依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标底应在批准的总概算范围内。
设计图纸是计算工程量的主要依据。所谓计算工程量,就是指按照设计图纸上的尺寸计算实物的工程数量,而所计算的工程量是编制工程概预算的基础数据资料,所以,对设计图纸资料全面情况的熟悉了解,是准、快、全地编制工程概预算的前提条件。因为设计图纸资料除表示了各种不同的构造、大小尺寸外,作为概预算的基础资料的各种工程量,基本上都反映在图表上,而有些又是隐含在图纸内,凡难以在图纸上表示的项目内容,往往多在文字说明内加以规定。
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编制中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三项,是工程概预算编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按实物法来计算的。故除取决于概预算编制定额所规其概预算的编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按实物法来计算的。故除取决于概预算编制定额所规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标准外,还要取决于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预算价格。因为定额规定的只是实物量指标,而在摘取分项工程量以后所计算的实物量指标还要与其相应的预算价格进行计算,然后才能确定建筑安装工程的直接费。由此可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工程概预算价格的大小。因此,科学而合理地计算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预算价格因素,方能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的概预算价格。
所谓施工方案,就是批发按照科学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兴建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并选择适用的施工机械,结合建设条件,对标段划分(分段施工),施工期限作出合乎实际的安排。根据建设实践经验,它是指导建设项目实施必不可少的技术经济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概算的主要依据之一。所以,交通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特设立了专篇,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时,应列出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并按年和季度标示出各项工程的起止,浮动和衔接的时间。这些都是编制设计概算不可缺少的基础资料,它直接影响着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程的成本,应在编制设计概算之前提出,以利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设工程概算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和一般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定额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程质量是根据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的。
有了完整、准确的工程和经济优选的施工方案设计,就为编制概预算奠定了基础;合理地选用定额则是为工程定价的过程,因而它是概预算人员的主要工作之一。使用定额以前首先应读懂定额。概预算定额有总说明、章节说明,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一些特殊规定都有详细描述。各项定额中的工程内容也应在选用定额前弄清楚。概算定额和预算定额的作用不同,在使用中应首先弄清定额项目所综合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以避免因单位不同造成重大错误。
造价分析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本身各部位相互之间造价关系是否合理;二是与其他相同或相类似结构工程的造价相比是否合理。具体做法是:将完成的概预算结果,按结构部位计算出各自的经济指标,分析这些指标与相对应的工程条件和工程量是否符合;把这些指标与其他项目同类结构的指标进行横向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关系,分析这种关系是否合理。若有不正常突变,要及时查找原因,属于工程量的问题,要向设计人员反馈信息,核对工程量;属于工程量以外内容的,要查对材料价格、选用定额等方面是否错误;根据查对结果及时修正概预算。反复分析对比,直至满意为止。
建设工程概预算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它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两个方面。我们不但要合理地确定造价,更要有效地控制造价,确保工程造价管理最终目标得以实现。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建筑企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管理的道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科学地制定计价依据和规范以及严格地执行概预算制度,就能够合理地组织施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工人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建筑企业的经营素质。
[2]王朝刚等,《工程建设定额基本理论与实务》,王朝刚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
伴随着经济日益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我国人们逐渐将注意力集中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方面。现如今,质量不达标的工程越来越多,这不仅给人们的经济造成损失,同时,建设工程也威胁着人们的生活安全。而产生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是部分建设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建设的过程中偷工减料,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如果我国要想快速的解决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则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建筑企业也需要在关键环节对资金成本进行相应的控制。因此,本文将基于工程设计阶段的建设工程展开控制分析。
工程设计效果的好坏、设计材料的选择、设计费用十分合理都会对建设工程产生的影响。如果工程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建设企业则会在施工的过程中浪费大量的资金。因此,在工程设计阶段控制建筑工程十分关键。之所以这样说,完全是因为合理的设计方案是对建设资金的保障,这样可以避免在施工时盲目。据研究显示,当前,部分工程都缺乏完善的工程设计方案,由于设计方案缺乏深度、设计人员欠缺考虑,使得设计方案过于单一形式化,但也充分的说明,做好工程设计的必要性,如果建筑企业在工程设计环节出现问题,那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甚至很难在施工过程中控制资金成本,进而建设工程造成不良的影响。显然,在确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之后,设计人员就要展开科学的设计,这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合理的工程设计,也可以促使建筑企业应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加快施工速度,在节省成本、缩短工期的基础上,提升工程质量[1]。
根据对建筑企业的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都存在的错误的施工观念“重设计、清经济”,在设计建筑结构的过程中,过于重视外型和设计技巧,但却严重忽视设计经济。尽管形式多样的建筑工程可以吸引更多的者,但却要浪费大量的资金。由于设计人员的重视度偏于产品的性能和安全性,从而导致建筑工程的者要大量的资金,才能完成建筑工程,技术与经济的脱轨使得工程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尽管我国十分重视建筑企业的发展,并在创办的教育的过程中,为建筑行业培养大量的人才,但实际上,我国建筑行业的人才仍然处于匮乏的状态,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专业的工程造价人员对自身的工作缺乏重视感和责任感,在展开工程造价的过程中,没有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需求,进而导致设计方案缺乏合理性。此外,部分相关专业的工作人员认为工程造价没有实际的作用,缺乏良好的综合素质,从而忽视本专业。更为关键则是工程造价人员很难在社会中地位,使得工程造价人员无法得到相关的指导和培训,长久以来,由于社会对工程造价专业缺乏重视度和关注,工程造价人员的经济设计技能也因此下降,很少有设计人员会注意到建筑工程资金设计问题,更不要说为极建筑企业提供宝贵的建议了,工程造价的准确度也随之降低[2]。
由于建筑企业无法意识到工程设计与资金成本控制之间的存在的联系,使得相关建筑设计方案依旧没有得到完善,建筑企业缺乏制定相关的制度体系,这样就会导致超出,即便建筑企业在展开施工之前,确定工程资金的成本,但却因为缺乏完善的规章体制,使得在出现资金成本问题时,权责不明,所产生的问题很难找到相关的负责人,进而容易延误工期,甚至建筑企业会造成经济损失,如果建筑企业无法制定完善的制度,则无法吸引者。
当前,建筑企业不仅在我国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同时,在国际上竞争压力也在持续上升,建筑企业如果想要在我国市场环境中占据有利位置,并在稳定发展的基础上获取经济效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建筑企业则应加强与设计单位之间就合作与交流,确保设计人员可以根据相关的文件,确定施工工期。但现如今,我国部分建筑企业为了加快完成建筑工程,压缩设计周期,从而出现施工设计不合理的现象,设计质量也无法得的有力的保障,很多建筑工程设计方法形同虚设,很难在建筑工程控制中发挥实际的效果和作用。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在展开工程设计时,会选择专业的设计人员,然后让设计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的勘察,这样设计人员就可以结合现场环境优化设计方案,在优化设计方案的过程中,通常设计人员会重视建筑结构的形状、建筑工程的特性。因此,建筑企业要对设计人员明确下工程控制,要能确保设计人员所设计施工项目具有经济性,严格控制成本,资,无论是选择工程的位置和设计相关的结构构件是,都要研究多种方案,将方案占课合理的比对,这样才可以选择合理的设计方案,从而在施工的过程中有效的控制成本,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3]。
通常设计人员在优化设计方案时会采用价值工程法,这主要是因为这种方法可以充分将经济价值观引进设计方案中,遵循工程设计的相关要求和实际工程施工情况,既可以确保质量,也可以降低成本。因此,价值工程法会建筑行业公认为最佳的设计方案。在应用这种方案的过程中,设人员必须要与监管人员密切合作,调整经济技术方案,统一经济与施工技,保证合理的控制。
虽然设计人员在设计完工程图纸后会仔细的检查,但难免会出现遗漏的项目,使得图纸缺乏精准性。所以,为了保证设计图纸可以经过审批。在设计工程图纸之前,要能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加强对设计图纸的管理,进而及时的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避免经济问题频繁产生,影响建设工程的控制。
作为工程建设的关键人员,设计人员必须要具备良好设计技能和造价能力,才可以准确的为建筑企业估算出建筑成本。因此,建筑企业要能加强对设计的人员的指导和教育,提升设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促使设计人员形成良好的综合素养,这样设计人员才会形成正确的设计观念和提升自身的职业责任感,从而在设计的过程中,根本相关的制度对建设工程的展开控制,实现技术与经济上的统一,才可以为建筑企业节约更多的建筑成本,并确保建筑企业的经济提高。
总而言之,工程设计是引导工程施工的关键部分,建筑企业一定做好工程设计的每一个环节,根据具体的施工情况,研究科学的工程设计方案,绘制设计图纸,以便于施工队伍参考。对于工程的控制,设计人员需要抓住主要的步骤,充分的考虑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成本和技术,这样才能确保建筑工程达到良好的质量效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建设资金,而这也充分的说明,控制对建筑企业的发展而言十分重要。
[1]杨婧.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控制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4(23):12~34.
[2]殷学钦.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控制[J].西南交通大学,2012(56):23~67.
[3]赵燕.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控制研究[J].天津大学,2012(6):120~129.
1.1索赔的定义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的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1.2索赔的分类在建设工程中,索赔可以从干扰事件的性质、合同类型、索赔目的、索赔起因、索赔所依据的理由等角度出发进行分类。本文主要以索赔目的为划分依据,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在索赔工作中,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往往是密切关联且不可分割的,即工期索赔的发生往往会伴随着费用索赔的出现,而费用索赔则预示着潜在的工期索赔的出现,在实际工作。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