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 开云体育建设工程的界定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9-12 07:36:19

  何为建设工程 《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明确: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

  综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建设工程的定义更为全面、明确,可作为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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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即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规定: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北京高院建工解答》第六条亦明确,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农业大棚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因农业大棚建设引发的纠纷中,其案由存在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种,较为混乱。

  所谓农业大棚,一般是指具有保温性能的框架覆膜结构,其作用在于调节或改变种植物的生长时间,主要用于作物栽培。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业大棚在性质上属于农业设施,其所附着的土地为设施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因土地和大棚都为农业服务,且大棚也非永久性建筑物,故在建设之前及建设过程中并不需要建设部门的审批,也不存在获取建设工程所需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可能性。当然,如果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有关永久性餐饮、住宿等设施的建设,则不能视为农业设施及农业用地,而应当取得相关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并依《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

  此外,就确属农业设施的农业大棚建设而言,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对施工企业的资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鉴于作为农业设施的农业大棚不具备建设工程的诸多特点,当事人就农业大棚建设签订的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依据其性质当归入承揽合同。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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