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顾名思义就是正处于在建状态下的建设工程。江苏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时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于2017年8月28日印发
“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苏建规字(2017)1号文给“在建工程”所下的定义仅适用于该文件理解和实施,该定义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在建工程之内涵。文件所给“在建工程”的定义重点强调的是工程在某一期间中所处的状态,即从涉案工程中标结果公告开始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为止,这一期间内的工程状态被称为“在建工程”。
苏建规字(2017)1号除附件1第4条出现一次“在建工程”外,还有两个条款提及“在建工程”一词,分别在文件第(十八)条和附件2第十条之(五)之第2项。其中附件2第十条之(五)之第2项的内容也被原封不动搬到江苏省所有招标文件之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款中去。
在苏建规字(2017)1号文印发之前的2017年5月21日,江苏省建设厅为了提升监管与服务水平,优化施工现场人员配备,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配备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专题印发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号)。
“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应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中人员信息是否处于锁定状态进行判断,处于锁定状态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时,以有在建工程认定(含因变更原因锁定的)”。
结合该文件第一条“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的规定可知,该文件给出了具体判断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人员)是否存在在建工程的标准和依据。这一判断标准和依据是本行政区内所有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投标各方主体以及评标专家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工作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定。
苏建规字(2017)1号文虽然给“在建工程”下了一个定义,但该定义并不能作为对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在建工程的判断依据。苏建建管(2017)236号是省建设厅从市场监督管理的角度,针对投标拟派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在建工程给出的具体判断标准和依据。开云 开云体育两份文件的初衷和目标都是为规范本省招投标市场行为和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内容上并不存在任何冲突。
招标人和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具体判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在建工程的依据应为苏建建管(2017)236号的规定,监督部门在处理相关投诉时裁定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在建工程的法律依据同样是苏建建管(2017)236号的规定,而不应根据苏建规字(2017)1号文关于“在建工程”的定义进行推断出与苏建建管(2017)236号的规定相悖的结果。
苏建建管(2017)236号和苏建规字(2017)1号均是江苏省建设厅向全省印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从文件生效之日起,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必须严格遵守。省厅的两份法律文件,处于同一法的位阶层面,没有高低之分。比较两份法律文件的内容可知,二者都是为了规范江苏省建筑市场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促进省内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一目标。只是两份文件的施政角度和侧重点不同而已,苏建建管(2017)236号是从监督管理的对象即关键岗位人员角度入手,为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而设置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从“治人”的角度出发,目的是从根本上治理招投标市场的乱象,从而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所以,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就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建工程、是否具有业绩等给出了明确可操作的判定标准和依据。该标准和依据不仅是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公司、评审专家等招投标参与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也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开云 开云体育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选择性遵守和不遵守的权利。
苏建规字(2017)1号文主要从本省行政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角度出发,针对具体招投标活动提出具体操作要求。文件中虽然对“在建工程”下了定义,其目的只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文件。文件中“在建工程”的定义既不能作为判定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及五大员是否存在在建项目的法律依据,也不能作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此类投诉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在僧多粥少的今天,工程招投标市场表现的异常活跃,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更是异常激烈。在招投标活动中,已经多次出现几百家投标人竞争一个工程标的情形。在激烈的竞争中,投标人只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件之规定,才有可能获得中标资格。但有些投标人明知自身条件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还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进行投标,从而引起投诉。
目前,招投标市场“有标必投”(此处的“投”是指“投诉”)已经成为常态。“有标必投”现象侧面反映出投标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依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应引起行政监督部门的高度注意的是——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学习法律,不断提升自身的执法水平,确保依法合规处理每起投诉案件,让当事人感到公平正义。
我省某市高校生化楼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3条初步评审中明确规定如果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如有在建工程,作无效标处理。
招投标活动如期举行,在招标人公告中标候选人期间,B公司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发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A公司所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且处于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件规定的锁定状态。随即B公司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又向省招办投诉。
针对这一投诉的处理,笔者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行政监管部门正确处理该起“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在建工程”的投诉案件应坚持两个原则:
其一、尊重案件事实。处理该起投诉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首先应查明被投诉人是否存在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所规定的在建工程这一案件事实,如果存在这一违法事实,就不应再去寻找所谓的“客观事实”来规避法律规定的责任。
其二、依法处理。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必须依法进行,严格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红线号文关于“在建工程”的判定标准应作为处理本投诉案件的法律依据,不能撇开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执行,而另行寻找法律之外依据为支持。
回到本案例,A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期间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可以查询到存在在建工程,该项目负责人仍处于锁定状态,这是不争的案件事实。根据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关于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在建工程的判定标准,可以清晰判定该项目经理并不具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属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无效标范畴,应确定为无效标。
招投标投诉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依法处理招投标投诉案件对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具有导向性意义。行政监管部门只有严格执法,公平、公正处理每一起投诉,才能让每位当事人感到公平正义,才能逐步引导和培养当事人的法治意识,为我国的法治进步做出贡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