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金〔2023〕98号)
自此,PPP由发改部门统筹,以特许经营模式进行实施,具体实施方式包含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移交-运营(BTO)模式、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模式等,并鼓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我国建筑业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在政策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影响下,建设项目发承包模式正在经历重大变革,这无疑也向法律服务行业释放了重要信号。
正是站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和现实发展阶段,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带领建纬律师团队研究并推出、建设、运营的投建营一体化即建设总承包模式,通过集合开发、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实现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的“三位一体”整合,从顶层设计入手,打通从投融资、建设管理到运营维护的整条产业链,实现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掌控。
不同于传统工程承包模式的1.0阶段的施工、设计相分离的按图施工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以及2.0阶段的设计、(采购、)施工一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总承包模式扩展和延长了业务链条,将项目运作的范围向前扩展到开发和投融资环节,向后扩展到运营维护环节。
而这种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对企业能力和法律服务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律师来说,是新挑战,也是新机遇。
专业律师可以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为投建营一体化企业提供与时俱进的专业法律服务,将法律服务贯穿整个工程项目并落到实处,将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
那么,建设总承包模式有着怎样的意义、已有实践及成功案例?投融资阶段、建设阶段、运营移交阶段有哪些突出问题及应对对策?发包人要求又有哪些?
12月11-15日晚19:00,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老师,率建纬天团(宋仲春、韩如波、李贵修、顾增平),围绕上述难题,连续5天精讲投建营一体化的建设总承包全流程法律实务,带你入局工程市场业务新蓝海!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中国的工程建筑行业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规模较大、水平较高的层次。
发展过程中,我国建设工程发承包模式经历了三次更迭历程,分别为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建设总承包(投融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
在市场环境、政策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种因素作用下,“投建营一体化”模式由于在获取优质资源、降低整体成本、拓展赢利空间、深化属地经营、做响企业品牌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而渐渐也在国内工程项目领域逐步推广。
那么,对于工程承包商、建设单位、建工市场等来说,这一模式有哪些不可替代的优势?
建设总承包模式是随着市场趋势应时而生的,在政策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影响下,各地争相实践。近年来各大省属建工集团变更控股股东,成立“资本平台”公司,多个工程项目也逐步实践建设总承包模式。迄今为止,有哪些实践及成功案例?
12月11日晚19:00,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老师做客直播间,就建设总承包模式已有实践及成功案例进行讲解。
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对于企业的各方面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覆盖了端,企业的项目融资能力、开发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结合建设项目投融资现状,按照资金性质,现有模式可以按国家、企业来进行分类;按照融资属性,融资模式可以分为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
以融资阶段为例,律师需帮助企业考量融资结构。比如,股本资金可以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和风险承受能力,是融资的安全保障;准股本资金是一种从属性债务,其债务序列低于有抵押权和担保权的贷款,只有在这些贷款得到偿还后才可以得到补偿;债务资金为融资方筹集各类资本,并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
专业律师为企业提供融资结构上的法律意见,能够保证所安排的融资方案和担保方案达到预期效果,保证税收及其他利益能够实现。
针对建设项目投融资具体模式,律师如何企业进行运用?这一过程中法律风险发生的频次和难度都可能更高,如何应对?
12月12日晚19:00,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仲春律师就建设总承包模式下、融资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建议进行讲解。
建设总承包模式下的项目建设期,建工律师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哪些法律风险管控?实践证明,将法律服务贯穿整个项目建设期,并落到实处、防患于未然,才是行之有效的方式。
比如,律师可以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履约阶段入手,起草、审核、修订设备安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专业分包等项目相关合同文件并参与合同谈判,设置有利合同条款,将风险在合同订立时进行有效规避、约束。
工程律师还可以参与审核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地勘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设计变更及签证、材料价格核定单、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验收资料、施工日志等重要资料。
12月13日晚19:00,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顾增平律师就建设总承包模式下建设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与解决方案进行讲解。
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在完工投产后的下一个运作阶段即项目的运营维护,该阶段是项目的成本和收益的回收阶段。
运营维护,顾名思义,其主要包括两部分工作,一是项目的运营,二是项目的维护。
考虑到我国承包企业大多不具备专业的运营维护能力,在运作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时律师就应充分考虑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如产品、服务定价、采购过程、广告宣传、经营权益转让等均需配置相关法律服务以确保合法合规。
比如,遭遇实施机构恶意阻止项目进入运营状态该怎么解决?这也就引申到一个更普适性的难题——如何正确处理建设期转入运营期的问题?
再比如,项目运营维护费用据实审计存在哪些风险问题?项目公司采购合同及支付对价能否作为项目运营维护费用的计价审计依据?
12月14日晚19:00,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贵修律师就建设总承包合同项目运营阶段的突出疑难问题及处理进行讲解。
一、何为实施机构恶意阻止项目进入运营状态?如何正确处理建设期转入运营期的问题?
二、项目建设期结束至项目正式进入运营期之间空挡期产生的项目管理成本如何处理?
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长期不能正式进入项目运营阶段能要求支付运营维护费用吗?应如何正确处理?
四、项目单项工程建设期结束能否要求分别进入运营期,并要求实施机构支付可用性付费及运营维护费用?
五、项目运营维护费用据实审计存在哪些风险问题?项目公司采购合同及支付对价能否作为项目运营维护费用的计价审计依据?
六、运营期项目实施机构可以根据政策的调整单方要求对绩效考核标准进行的调整吗?
七、实施机构恶意不进行绩效考核,项目公司如何依法获得可用性付费及运营维护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并交付给建设单位,才能实现获取工程价款和实现盈利的目的。
“投建营一体化”的建设总承包模式下,建设主体要不断适应和更新发展理念,方能适应建设发展新模式。
回顾工程总承包模式,一来,总包单位按“发包人要求”设计施工是第一要务;二来,对于建设单位编制“发包人要求”提出了要求。
目前我国特色国情背景下的“投建营一体化”的的建设总承包模式主要包括PPP+EPC、F+EPC+O、人+EPC三种模式,这也对规范编制GOV.项目“发包人要求”提出了新要求。
比如,总承包合同存在纠纷时,“发包人要求”对于争议解决的重要意义有哪些?我们可以找到哪些相关司法裁判案例?律师、法务提供建设总承包服务时,对“发包人要求”应有哪些关注点?
12月15日晚19:00,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韩如波律师就建设总承包模式下的发包人要求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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